银联POS机:【疫情防控法律知识问答】民商事篇(二)

【疫情防控法律知识问答】民商事篇(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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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使用不可抗力条款免除工期延误责任及财产损失承担,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建设工程领域对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承担,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中一般有明确约定,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通用条款一旦选择对双方当事人均有拘束力。以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为例,根据示范文本规定,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费用增加或工期延误后果按照下列原则承担: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但在适用不可抗力主张免责或主张分担损失时需要注意,施工方应自行合理安排工期、工人、设备调配,以降低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如在市住建委发布文件后,施工方未能根据工程项目需要合理判断人工、材料、机械、设备等使用规模但仍主张不可抗力免责的,难以得到支持。工期延误后发生疫情的,延误之时至疫情发生前的损失,仍应当由施工方自行承担。

02

疫情结束且允许复工后,由于疫情原因施工中人工费等成本拉卡拉收款码可能大幅上升,施工单位能否主张对人工费、材料费进行调增?

答:如果施工合同已经约定不可抗力可调增费用,可以根据合同主张。如未约定,按照“情势变更”原则主张变更合同价格条款或计价原则,基于合同约定条款,将增加的人工费、材料费等费用计入损失,向发包人主张索赔。同时,应保留相关费用增加且必需的证据。

03

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发生是否构成法律上的“情势更”?

答:目前,天津市政府要求绝大部分企业暂不复工,且以健身场所为例,天津市体育局等发布《关于做好我市游泳馆和公共体育场馆及全民健身场馆暂停运营服务工作的通知》,2020年1月25日起上述场所暂时停止运营服务。

在此期间承租方完全没有收入来源,也无法使用租赁场所,且非承租方原因,建议承租人主动采取多种方式联系出租人,可要求“中止合同履行”,租期顺延,中止期间不计收租金;或要求直接免除该期间的租金。如达成一致,签署补充协议。如未达成一致的,原则上承租人仍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同时向出租人发送通知,告知支付租金但保留在最终结算时予以调整的权利。但结合非典期间相关争议处理的司法实践,是否能够适用不可抗力、情势变更以及公平原则对租金予以减免,还将考量租赁用途(是否用于人员聚集的特殊行业,如酒店、卡拉OK等)、是否政府强制要求停业、疫情实际影响期间、租赁合同有无特别约定等相关因素。

如果是因为疫情原因导致支付能力下降,可主张情势变更,向出租方提出延期支付租金。

04

出租方主动提出减免租金,但同时要求承租方签署承诺书,此后租金将正常支付且放弃调减权利的,如何适用?

答:作为出租方,如主动减免1-2个月租金,但要求承租方签署承诺书,剩余期间租金将正常支付,且放弃结算时调整的权利。因此时疫情已经发生,不属于“不能预见“的情形,此后承租方亦不可以此主张减免。

05

受疫情影响,企业面临较大压力,未能按期支付贷款本息的,是否属于违约?

答:银保监会2020年1月26日发布《关于加强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服务 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明确指出对于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鼓励通过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完善续贷政策安排、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支持相关企业战胜疫情灾害影响。

上述通知发文后,国内各银行分别发布延长还款期限、减免逾期利息等帮助、支持企业发展的措施,根据实际情况支持企业正常运营。建议企业充分利用上述优惠措施,及时与所在银行客户经理联络,申请适用上述措施。同时我们也提醒各商业银行,如确实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暂时受困的,不要盲目采取宣布合同提前到期等措施,司法实践中恐难以支持。

06

受疫情影响,收入下降,未能按期偿还信用卡、房屋按揭贷款等,是否属于违约?

答:近日,各地银保监局出台文件,明确要求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要在信贷政策上予以适当倾斜,灵活调整住房按揭、信用卡等个人信贷还款安排,合理延后还款期限。建议上述人员及时与相关部门联系,申请延后还款期限,并保留对方已经同意的证据。未能达成一致的,建议及时还款,确实不能及时还款的,建议保留相关证明因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取来源的证据以便未来诉讼发生时进行抗辩。

07

受全国新型肺炎疫情影响,全国旅行社团队业务暂停,游客与旅行社签订了合同、支付了费用,尚未出行的,如何处理?

答:首先,我国《旅游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经向旅游者作出说明,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旅游者不同意变更的,可以解除合同。

故,在本次疫情中,游客因交通管制(封路、封城等)、医学隔离、确诊或者响应号召自行隔离等原因无法出行的,游客可以向旅行社提出变更或解除合同。

同时,还应关注各地的政策规定,以天津为例,天津市文化和旅游局于2020年1月25日发布《关于做好暂停我市旅游企业经营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以1月27日晚24:00为界,此后的出境旅游团队,一律不得出行,由旅行社企业与游客协商解决延期及退团、退款相关事宜。

其次,我国《旅游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合同变更的,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因此,如果解除合同的,在旅行社扣除已经实际支付且不能退回的费用后,余款应当退还游客,实践中有些旅行社“只退一半”的说法并不合理。作为旅行社一方,应注意保留前期付款以及向酒店、景区等申请退费的证据,以便与游客确定退费金额。

08

游客为出游自行购买的机票、车票及预订的酒店,因疫情影响不能如期出行的,如何处理?

答:对于游客为出行购买的汽车票、火车票、飞机票,依据民航局、铁路集团、交通运输部的相关政策,自2020年1月24日0点以前购买的机票、车票需要办理退票的,不收取手续费。

对于为出行自行预定的酒店,需要查阅游客与预定平台或者酒店签订的合同相关内容,如合同中对于退款存在明确约定,原则上应首先适用合同约定。考虑到疫情为突发事件,亦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合同条款的适用问题,亦可依据构成不可抗力主张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费用。

09

因受新型肺炎疫情的影响,避免交叉感染,临时取消婚宴、聚餐等活动的,能否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费?

答: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发生具有突发性,一般公民无法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故本次疫情属于不可抗力。《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了合同的法定解除情形,包括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因此,即便冠状病毒肺炎在当事人所遇到的法律纠纷中构成“不可抗力”,还应具备该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条件,才可行使法定解除权。

以婚宴、聚餐、月子中心为例,由于遭受疫情,为避免交叉感染,各地政府呼吁减少出行,提倡自行隔离,禁止参与聚集性活动,从而导致当事人签订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当事人可主张解除或者变更相关合同(如婚宴延期等)并要求退费。

10

受疫情影响演出合同如无法如期履行,应如何处理?

答:演出合同是依附于义务人人身的合同,具有不可代替性,必须由演出者亲自履行,一旦演出者被确诊或者隔离、亦或者政府取缔大型演出等原因,将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属于不可抗力情形,演出方可主张解除合同,但需提供相应证明,及时履行通知义务,也应采取必要措施减少损失发生。

来源:天津律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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