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卡拉:银川:业务指南!购买新建自住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所需材料

银川:业务指南!购买新建自住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所需材料
拉卡拉:银川:业务指南!购买新建自住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所需材料

一、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象和条件

1.连续、正常、足额缴存住拉卡拉电签POS机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且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开户满6个月,缴交率不低于5%。

2.借款申请人须为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且是自住住房的买受人(购房人)或房屋所有权人;对于存在共同申请人的,共同申请人应为借款申请人配偶或其他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个人。

3.有长期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具有偿还贷款本息能力的证明。

4.借款申请人(含配偶)及共有产权人(含配偶)均无尚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5.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购买新建自住住房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房屋总价款的20%;已使用过一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并已结清,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职工(含夫妻双方),最低首付款不得低于30%。

智能POS机6.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预售(现售)楼盘已准入的,缴存职工自购房合同签订之日起2年内可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所购楼盘已通过“管理中心”贷前审查后,方可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7.借款人单身时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婚后配偶未追认为共同还款人的,离异后配偶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可按照第一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夫妻在公积金贷款共同还贷期间离异的,除非原借款人结清贷款,否则另一方不得另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原贷款结清后,另一方如需申请,按照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政策执行。

8.婚姻状况属于离异的职工,在离异满6个月后,方可参照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申请贷款。

二、办理新建自住住房(包括商品房、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房改房、房屋征收安置增房补差)贷款业务要件:

1.须提供经房屋产权交易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正本,首付款发票。

2.借款申请人(含配偶)及其共有产权人(含配偶)的身份证、军官证等有效身份证明,户口簿等长期有效居住证明,相关证明信息必须一致。

3.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婚姻状况属离异的需提供离婚证或民事调解书、判决书)。

温馨提示:户口簿、身份证及婚姻状况证明三者信息必须一致;不一致的,须到相关部门做与实际情况相符的变更。

4.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银川地区购买自住住房时,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提供工作所在地开具的公积金缴存证明及近两年缴存明细账(或在缴存地管理中心网上营业厅下载打印),有效期为一至两个月(以缴存证明备注为准)。

5.“管理中心”根据贷款审核工作需要,要求借款申请人追加的辅助申请材料。

三、公积金与商业贷款个人组合贷款业务要件:

1.职工购买自住住房时,公积金贷款不足部分可由商业银行发放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补足,公积金贷款与商业贷款之和不超过房屋总价款的80%。组合贷款业务按照《银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管理办法》执行。

2.购买新建自住住房参照办理新建自住住房(包括商品房、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房改房、房屋征收安置增房补差)贷款业务要件。

3.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银川地区购买自住住房时,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提供工作所在地开具的公积金缴存证明及近两年缴存明细账(或在缴存地管理中心网上营业厅下载打印),有效期为一至两个月(以缴存证明备注为准)。

四、办理地点及咨询电话

银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服务大厅及各分中心:

服务大厅–银川市金凤区宁安北街177号银川市民大厅D3区

永宁分中心–永宁县杨和镇宁和南街204号

贺兰分中心–贺兰县意湖路三鑫亚龙湾2-9号

灵武分中心–灵武市南熏路187号

铁路分中心–西夏区西花园南巷御景花园营业房

宁东分中心–宁东镇宁东政务服务大厅3楼

中卫办事处–中卫市鼓楼西街139号宁夏银行中卫分行营业部

各受委托贷款银行延伸网点:

建行东城支行–银川市兴庆区新华东街100号(新华街金凤凰电影院西侧)

工行东城支行–银川市兴庆区中山南街38号

中行兴庆支行–银川市兴庆区清河北街986号(金三角五宝大厦对面)

宁夏银行利民支行–银川市兴庆区南熏西街力鼎永乐天地108-15号营业房

农行金凤支行–银川市金凤区黄河东路792号

交行分行营业部–银川市金凤区宁安大街64号(德丰大厦一楼东侧)

工行西夏支行–银川市西夏区北京西路243号

建行石嘴山支行–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朝阳东街89号

移动POS机咨询电话:0951-12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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