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POS机帮助套取违法资金 父子二人双双拉卡拉pos机获刑
中新网福建新闻10月19日电(范雪娥)当今,在微信、支代理拉卡拉付宝越来越便捷的趋势下,POS机刷卡消费就不那么吃香了。可是有的人却一直“钟爱”它,不是为了方便交易,而是把它当成“取款机”。近日,福建省三明市大田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利用POS机为他人套取现金案。
温某原是一名钟表店老板,在正常的业务范围外,他又拓展了其他“生财之路”。2023年2月,一陌生男子陈某至温某店内,提出利用温某店内POS机套取现金,并允诺每套取1万元支付100元利润,见有利可图,温某欣然同意。因陈某套取现金流水较大,利益可观,后双方达成长期合作关系。在陈某要求下,温某还另行办理新的POS机以提高套取现金金额。尽管温某内心明知这巨额交易流水系他人从事违法犯罪所得资金,但因财迷心窍,仍铤而走险利用其店内两台POS机为他人套取现金,共计转移违法犯罪所得资金483万余元,从中获取非法所得24165元。期间,温某还教唆其子小温帮助取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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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涉案期间温某名下银行账户套现转移资金共关联被诈骗人员71人,被骗资金流水190万余元。
2023年3月、5月,公安机关先后抓捕温家父子二人,并扣押POS机二台、银行卡二张、手机一部。到案后,温某、小温能够如实供述其二人主要犯罪事实。一审判决前,温某家属代为退出全部违法所得。
法院经审理认为,温某、小温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转移金额累计483万余元,小温帮助取现63万余元,均情节严重,其二人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鉴于二人系从犯,且具有坦白、退出违法所得、自愿认罪认罚等,遂判处温某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判处小温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适用缓刑。(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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