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动POS机:借用他人公司资质申领POS机,套现417万!结果……

借用他人公司资质申领POS机,套现417万!结果……

在明知公司不具备申领POS机的资质下,违规使用POS机,为他人办理套现业务并从中获利,扰乱市场秩序,近日,万荣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拉卡拉代理人张某和许某均触犯非法经营罪。

经审理查明,万荣县某商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招聘许某担任业务经理,黄某担任会计。被告人许某在工作期间,明知该公司资质不能申领POS机,仍借用其堂兄经营的一家副食门市部的相关资质申领了一台POS机在该公司使用,后告知被告人张某。被告人许某和黄某印制的名片上对外宣传该公司开展POS 机刷卡套现业务,并由被告人许某负责具体的操作与管理,黄某负责将盈利计入公司收入。

自2014年11月至2016年11月,该公司违反国家规定,在POS机上刷卡套现累计4177509.04元,并获取违法所得15187元;被告人许某将违法所得15187元陆续交付给被告人张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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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许某违反国家规定,使用POS机以虚构交易的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故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判处被告人许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法官点评:

非法经营的非法性是指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罪违反的国家规定是指国家关于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法律法规限制买卖物品的规定,国家关于进出口许可、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关于经营许可、批准的规定,所以不是指违反一般的关于经营的法规。

要注意的是,无照经营或者超越经营范围本身并不是非法经营,只有当无照经营或者超越经营范围的行为是需要行政许可才能经营时,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非法经营行为。

本报记者 魏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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