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用微信提转他人钱款 河北石家庄桥西区法院:构成信用卡诈骗获刑两年半
男子郭某因为手头缺钱,就动起了歪脑筋,他利用别人对他的信任,用微信偷偷提取、转走他人钱款,被法院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
郭某POS机安装来到河北石家庄打工,租住在桥西区的一个家庭旅馆。由于一直找不到合适的工作,已经拖欠房租很久的他竟动起了歪脑筋。2018年7月的一天上午,旅馆老板杨某找到郭某催要房租,郭某便谎称手机没电了,想借杨某手机给父亲打电话要钱还房租。因为郭某在旅馆住了一段时间,双方很熟悉,杨某便把手机借给了他。这时,郭某还以转账时需要提供杨某的姓名及身份证号为由,向杨某索要了银行卡号码和身份证照片。随后,郭某找借口支开旅馆老板杨某,拿着杨某的手机进行微信绑定操作,用杨某的银行卡号、身份证信息以及杨某手机收到的拉卡拉pos机动态密码,顺利地将杨某的银行卡绑定在自己的手机微信上。2018年7月、8月,不知情的杨某被郭某从银行卡中分三笔提取了2000余元。
没几天郭某就把钱花光了,他又把目标对准了住在自己隔壁的房客张某。张某是来省会找工作的,郭某对张某谎称他父亲是建筑队的,可以把张某弄进去当工人,而且可以预付工资3000元,但是需要银行卡卡号和身份证照片。听到好消息的张某毫不犹豫地就把自己的银行卡号码和身份证交给了他。郭某分四次从张某银行卡中转账共计2万余元。2018年8月31日,张某想给别人转款时发现钱款不翼而飞,他通过打印银行账户流水和向微信客服了解得知,其钱款被一个微信名为“媛”的人转给了“桀骜不驯”,这个“桀骜不驯”竟是他的微信好友郭某。天网恢恢疏而不漏,露出马脚的郭某于2018年9月10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被告人郭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郭某尚未退还的犯罪所得赃款,依法予以追缴,返还被害人。法院遂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郭某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
来源:河北法制报
编辑:史梓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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