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跑分”,是指为电信网络诈骗、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转移资金而利用他人银行账户、支付宝、微信等第三方支付渠道进行代收账、转账,随后在转款到指定的账户,以此赚取佣金的行为。近期,西安铁路运输检察院办理了一起“跑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均为90后,因不抵“轻松赚钱”的诱惑,最终沦落为帮助犯罪分子掩饰犯罪所得的“工具人”。
2022年5月,小张、小王为挣快钱在其好友的介绍下来到西安,二人加入了跑分团伙并与其他几人组成“车队”负责跑分。该车队的上线通过在抖音、快手、招聘网站等平台发布“想来钱快联系我”“想快速赚高薪速速联系”等招聘信息,招聘到大量人员,小张、小王在上线的指示下联络到这些人并支付相应佣金,用这些人的银行卡、支付宝等进行“跑分”操作,将大量资金转进这些银行卡又转出,同时,为防止追踪,他们还采取了开车移动的方式在车辆上进行“跑分”操作,这也是其团伙自称“车队”的原因。后小张、小王等人被公安机关抓获,经审查,其扫码POS机所转移的大量资金多为诈骗等案件受害人的被骗资金。目前,小张、小王等人被西安铁检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批准逮捕,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检察官说法:小张、小王等人构成什么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
本案中,小张、小王等人加入“跑分”团队,并在不同车队中从事不同角色,且连续多日多次对多人提供的银行卡进行操作,其明知所做的“跑分”行为属于违法行为,但仍因缺钱等原因使用他人提供的银行卡、电话号码、支付宝、微信等对违法犯罪所得赃款进行转移,不仅行为性质更加恶劣,参与程度更深,而且在客观上为犯罪所得的追缴和侦查取证设置了障碍,涉嫌违法犯罪。而为小张、小王等人提供银行卡的人员在明知他人利用自己的银行卡转移资金,且资金来源明显不合法的前提下,为谋取利益,将自己的银行卡提供给他人用以转移资金,且为防止提供的银行卡无法使用还协助犯罪嫌疑人进行银行卡解绑、POS机刷卡、刷脸验证等操作,也属于违法犯罪行为。
因此,小张pos机刷卡、小王等人均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通讯员 林墨玉 华商报记者 宁军
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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