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兄弟帮他人刷卡套现赚点手续费,结果都被判刑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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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2013年6月3日,刘、关、张三兄弟注册成立广州某贸易有限公司,刘某任法定代表人,三兄弟在没有实际交易的情况下,利用POS机进行信用卡套现、代还,并从中收取刷卡金额0.8%-1.3%的手续费。2014年1月许某加入负责具体业务操作。2014年4月1日三兄弟被抓获归案,并当场缴获POS机9台。经统计,三兄弟利用POS机进行虚假交易套现、代还人民币共计一千余万元。
判决:
天河区法院于2015年底对三兄弟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五年、五年,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金各六万元。对被告人许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相关法条及司法解释:
《刑法》第225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POS机扫码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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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法经营数额的口径认定。本案中经过争取,非法经营额降至904万元,但定罪是按照这904万元还是按照刘、关、张三兄弟实际收取的价差(仅11万元)?因为本罪是扰乱市场秩序类犯罪,故以实际非法经营的金额量刑,而不论实际获利金额,哪怕你一直亏损也在所不问。当然,追缴违法所得还是以11万元为准。
2、关于主犯还是从犯。一看有无事前意思通谋,从犯也是共犯,二看犯罪过程实际所起的作用,三看事后分赃情况。本案中,到案证据证实被告人刘关张三人事前经商议后决定共同出资成立专门从事信用卡套现、代还款等业务的公司以牟取非法利益(此公司实际是三人作案的工具,排除单位犯),三人分工合作、紧密配合,共同实施非法经营行为,且均参与分配非法经营利润,故三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均属于主犯。而被告人许某于2014年1月份受雇用协助从事非法经营行为、领取固定报酬,参与时间较短,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属于从犯。
3、假的真不了。绝大部分人一辈子都不会摊上刑案,并非人们都很懂刑法,而是大家普遍恪守着“做一个好人”的朴素心理,“诚实”是普罗大众的护身符。而中小企业主呢,长时间被外部白热化市场竞争和内部“交租、交水电费、开工资”的压力中,容易形成“富贵险中求”的赌徒心理,一经“高人”指点就容易沦陷。
4、非法经营罪主要保护的是一些专营行业,比如高度垄断的金融业,你啥风控都没有也吸蓄放贷肯定不行;比如对税收收入举足轻重的烟草专卖;比如专营了几千年的食盐,历史多少大人物都是盐贩子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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