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卡拉电签:办大额信用卡、POS机中的骗局

办大额信用卡POS机中的骗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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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2017年5月左右,张某2(已判刑)在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路××号联合国际大厦开设了武汉XX科技有限公司,后又于2018年5月左右伙同他人在该联合国际大厦10楼开设武汉X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招聘金某1、胡某(均已判刑)及被告人程某1等人,形成了犯罪集团,以免费办理高额信用卡为诱饵骗取被害人钱款。具体诈骗方式为:业务员冒充支付公司的员工,通过拨打被害人电话、添加被害人微信等方式,向被害人谎称其公司号称有特殊的POS机,有银行特殊渠道,可以帮助客户办理大额信用卡:交纳人民币998元(以下币种同)、1996元等数额不等的押金,以POS机背面的银联编码作为担保,可以办理5万元至30万元不等的高额信用卡,并承诺使用POS机刷卡消费满一定金额可以退还押金。实际上公司没有能力帮助客户办理大额信用卡,但会以客户拿了POS机为由拒绝退押金,该犯罪集团还通过伪造营业执照及银行审核通过资料、使用虚假姓名、发布客户成功办理高额信用卡的虚假信息等手段骗取被害人信任。被害人信以为真后,业务员便诱导被害人通过微信或者支付宝转账等方式支付钱款。在向被害人邮寄POS机后,业务员就让被害人与售后联系,对被害人办理高额信用卡或退还押金的要求或编造各种理由拖延,或置之不理;其间,为部分被害人办理了退款,其中从被害人曹某等人处共骗得2095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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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一、被告人程某1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五千元。

二、责令被告人程某1在涉案金额范围内与同案人员共同退赔违法所得,发还相关被害人。

本案判决依据的法律规定:

POS机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第二条: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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