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逾期被诈骗罪起诉,坐牢8个月,罚金2万。以案释法(十)
声明:本人不是催收公司,更不是第三方协商公司,写的每一个案件都能在法院官方网站上查到。我们因工作原因接触过很多被告,每个逾期人员背后都有一个故事,当了解他们案情的时候能体会到他们的陷入绝境的心情,在调阅卷宗的时候,鄙视过催收为了拿到证据使用的下三滥手段(正常催收的除外),庭审时见识过原告代理的咄咄逼人和寸步不让,看到过法官的悲悯之情和在完整的证据面前又无可奈何!!当然也遇到过善良的原告代理律师,遇到过热心为民的审判长。感谢那些善良,让世态炎凉的世界多一点温暖,让山拉卡拉POS机传统出票版穷水尽的人们看到了希望,如果有任何问题都可以留言,随机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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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这个案件非常特殊:
1:这个案件非常特殊的地方,就是先逮捕,然后才被起诉判决,根本不给被告任何机会,不像案例二,虽然判决一年,但判决的是缓刑,也许这个案件原告掌握的证据非常充足,且被告有前科。
2:不是被银行起诉,而是依照公诉的形式进行起诉,非常罕见。国家公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向人民法院提出控告,要求法院通过审判确定犯罪事实,惩罚犯罪人的诉讼活动。这个案件非常有警示作用,如果有犯罪前科,同样是在信用卡逾期被诉的情况下,有犯罪前科的被告将会面临相对严格判决。
3:我们欠账还钱,天经地义,我们一定要跟银行好好沟通,毕竟咱们是违约方,千万不要把银行逼急了,否则吃亏的还是我们自己。另外信用卡逾期后,平时我们一定要收集对我们有利的证据,以便被诉答辩时能够对原告的指控进行反驳!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2)辽0726刑初23号
公诉机关是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检察院(是国家公诉,不是被银行起诉)。
被告人xxx,男,1986年x月x日出生,x族,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xxx,捕前住xxx。因本案于2021年11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xxx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xxx,xxx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检察院以黑检刑诉〔202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xxx犯信用卡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后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xxx、检察官助理x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xxx及其指定辩护人xx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7月,被告人xxx在黑山县农业银行办理了一张卡号为62××xx的信用卡,截止到2020年11月30日,xxx使用该信用卡透支本金为人民币59991.49元,利息为人民币35954.15元。xxx在信用卡透支后,经过发卡银行多次有效催收,超过三个月仍未还款。2021年12月20日,归还透支本金人民币13000元。
2021年11月22日,xxx在xxx婚姻登记处门口被抓获,并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注:没有先发传票,直接逮捕)。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并认为被人xxx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被告人xxx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除非是平时没有收集任何证据,无法进行反驳),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被告人XXX的辩护人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被告人xxx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山县支行办理了一张信用卡,卡号为62×××xx。2018年7月最后一次还款之后,被告人XXX不再进行还款(这条非常严重)。该信用卡透支后,发卡银行于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期间多次有效催收后,被告人xxx超过三个月仍未还款。截止到2020年11月30日,被告人xxx使用该信用卡透支本金为人民币59991.49元,利息为人民币35954.15元。2021年12月20日,xxx归还透支本金人民币13000元。
2021年11月22日,XXX在XXX婚姻登记处门口被抓获,并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另查明,被告人XXX2010年10月15日因合同诈骗罪、强奸罪被北镇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0元。刑期2009年12月4日起至2016年6月3日止(有前科,五年以内再犯,从重处罚)。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1.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报案材料、欠款说明、催收记录、民事裁定书、刑事判决书等;2.被害人黄某的陈述;3.被告人张恒的供述和辩解;4.还款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X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规定,超过规定期限透支信用卡,且经发卡银行催收仍不归还,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XXX犯信用卡诈骗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XXX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但鉴于被告人XXX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积极退还部分本金,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以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剩余本金应退还给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山县支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拉卡拉POS机免费申请被告人XXX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21年11月22日起至2022年7月21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XXX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山县支行退赔本金人民币46991.49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赔)(只还本金,不需还息,但没做本金分期)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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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审员 XXX
人民陪审员 XXX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 助理 XXX
书 记 员 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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