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卡吗?会坐牢那种!玉山一男子被刑拘,涉案金额180余万
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的消费观不断改变,以前有多少花多少,为了存钱还会少花点,随着信用卡出现,许多人热衷于提前消费,先花再还,提前花确实很“爽”,然而,花了还不上怎么办,有一些 “心思活泛”的人,想出了以卡养卡的“妙计”,专门替还不上信用卡而犯愁的人“解忧”。
先来看这个案例
2021年3月23日,玉山县公安局网安大队侦破一起非法经营、妨害信用卡管理案。经初查,该案涉案金额180余万元。
事情是这样的:
近日,玉山县公安局网安大队获悉线索,玉山有名男子专门从事替人“养信用卡”和利用POS机非法套取现金的活动。
民警立即展开调查,发现犯罪嫌疑人系上饶市广丰区人翁某,其长期在玉山做“中介”生意。民警随即布控对他进行抓捕,2021年3月23日上午,民警发现了翁某的踪迹,遂赶往县城某小区,将他抓获。
在公安机关,翁某如实供述了自己非法经营、妨害信用卡管理的犯罪事实。
领取POS机
据翁某交代,他是2019年开始从事“养卡”“套现”非法活动的。当时,他在做二手车按揭中介工作,发现有些人用信用卡过度消费,常常会陷入还款到期却无力偿还的困境,还有些人,急需使用现金,需要用信用卡去套现。他于是很用心地去钻研,知道如果信用卡还款期限到了不还,持卡人的征信等会出现问题。而如果有人同时持有多人的信用卡,利用各自还款的时间差,则可以统筹起来先后还款,即所谓的拆东墙补西墙。此外,如果用公司名义申请POS机,还可以帮人套现。
将相关“漏洞”研究透彻之后,翁某就开始干了,他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信息和主动上门揽“业务”等方式,告知有需求的人,他能够帮助“养卡”和“套现”。一时间,有不少人请他帮助,将信用卡交给他打理,或让他帮助把信用卡的钱套取出来。翁某在上述非法活动中,收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
经查明,截止案发,翁某共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50余张,申请了2台POS机,专门为他人非法“套现”,在两项非法活动中,涉案资金180万余元,翁某从中非法牟利9万余元。
目前,犯罪嫌疑人翁某已被安装POS机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延伸阅读:
过度使用信用卡消费,为了使自己的征信不受影响,把卡交给别人“以卡养卡”,这真的是聪明之举吗?当然不是,这是在饮鸩止渴!我们来分析一下:
——首先,“以卡养卡”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欠款这个问题,而且这是需要更高成本的,特别是信用卡取现,采取分期复利和全额计息的方式,再加上一些银行收取的手续费,长此以往,你会发现欠的钱越来越多。
——其次,习惯了“以卡养卡”,心中就会自动忽略欠款总金额,而是计较着每月无休止的还款,实际负债却是一分没有减少。
——第三,“以卡养卡”的人大部分负债过高,信用卡可能突然降额,甚至被封卡,一旦出现这种情况,经济平衡被打破,后果难料。
——第四,如果持卡人的经济基础太脆弱,一旦出现变故,信用卡还款则很可能开始逾期,进而全面逾期,这个时候,如果不能一次还款,就会面临各种各样的催收,直至法院传票的到来。
综上,“以卡养卡”实不可取,一不小心就会触犯法律。
而对于帮助他人“以卡养卡”,利用POS机非法“套现”,属于违法犯罪行为。
《免费POS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劵、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来源:玉山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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