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拉合伙人:非法持有他人193张信用卡 万宁两人“养卡”获利被判刑

非法持有他人193张信用卡 万宁两人“养卡获利被判

新海南客户端、银联POS机南海网、南国都市报POS机代理11月1日消息(记者 张野 通讯员 叶喆 曾桂花)将信用卡透支以后,再交付一定手续费,由“养卡人”先垫付透支费用,在自备的POS机上用该信用卡刷卡虚假消费。警方提醒,“养卡族”通过此种方式来保证信用度不受损伤。这些操作不仅容易造成信用卡信息泄漏,还会被不法分子用来牟利,而且这本质上是一种套现行为,为法律所禁止。

近日,万宁一男子通过自身操作和指使亲戚帮其非法持有他人193张信用卡进行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并通过“养卡”的方式从中获利,最终两人均被判有期徒刑一年多。

文某某从事售卖POS机的工作。在工作中,文某某掌握了如何“养卡”并从中获取手续费的窍门。他先是不断收取他人刷卡套现完后的信用卡来保管,一来二去,掌握了193张信用卡,并在每张卡上都贴了名字、还款额度及还款日期。

“我是通过刷POS机的方式养的信用卡。平时我朋友还不上信代理POS机用卡的时候,我就会自己先垫钱进去用POS机刷了还。然后我再通过POS机把钱提现出来。”文某某交代,自己帮忙“养”的信用卡,都是以额度来算的,平均刷一张一万元的信用卡能赚7至8元。

卓某某是文某某的表姐,案发前在万宁市某超市工作。去年5月,文某某告诉表姐自己接下来几个月需要外出跑业务,没有多余的时间和精力“养卡”,希望她帮帮忙。作为亲戚,卓某某不好意思拒绝,反正自己下班回家也是闲着,于是问文某某怎么操作。文某某让其按自己的指示把钱存到他指定的信用卡里,并将每笔转账情况登记在账本上即可。卓某某操作了几次后,觉得没问题。文某某便放心地将193张信用卡交给卓某某操作及保管。在此期间,卓某某按照文某某的指示进行了上百次“养卡”操作,直至被公安机关抓获。

万宁市检察院认为,文某某通过自身操作和指使亲戚卓某某帮其在万宁地区非法持有他人193张信用卡进行非常规转钱的活动,违反国家规定,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最终,文某某、卓某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一年一个月,并各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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