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设是按直接法编制。我想到如下3种方法,每种都感觉有不合理的地方.
1.将还款信用卡视为融资活动支出,发生费用时不视为现金支出。
这个比较好理解。然而,这样导致使用信用卡就莫名提高了经营现金流,而信用卡还款的本质就是支付公司各项费用的。感觉不太合理。
移动POS机2.将还款信用卡视为经营现金流。
解决了1的缺点。但是毕竟还款是支付给金融机构的,本身也是债务的一种,不视为融资活动,感觉也是怪异。
3. 信用卡支付时,视为两笔现金流:1笔融资活动现金流入,1笔为经营活动支出。还款时,视为融资活动现金流出。
这个似乎同时解决了1和2的问题。但就是明明银行只有1笔现金流出,却被强行拆成了3笔,与事实似乎不符。
解答:
我觉得不用想的太复杂。
我们可以把用公司信用卡支付,视为一种赊购行为,就像我们向供应商购进货物暂时没有支付货款一样,信用卡在此时的作用也仅仅是给我们提供了一种“信用担保”。——在此过程中,我们企业并未有现金流入,因此在该步骤时可以不考虑现金流量问题。
如果我们在信用卡约定POS机官网免息期内按时支付了(归还)信用卡透支款项,等于就是我们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赊购的货款。——该步骤时,就是正常的“经营活动现金流出”。
当然了,如果是逾期支付信用卡透支款,好像是有融资行为,但是现实中几乎不可能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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