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数据显示,截至2021年第一季度末,银行卡授信总额达到19.64万亿元,全国应偿还信贷余额达7.99万亿元。随着信用卡的普及,几乎人手一张的信用卡,在给我们提供消费和融资便利的同时,又隐含着怎样的风险?今天嘉合律师将带你浅析一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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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签POS机信用卡的盈利模式和营销手段
(一)盈利模式
可能很多人都会困惑,信用卡现在最长都有50几天的免息还款期,年费也不收,用卡
都是零成本的,相当于银行白白借钱给我用,银行怎么会做这种亏本生意呢。更有一些人觉得,信用卡就像是银行发的福利,动不动有折扣,时不时还来点甜头,简直是省钱、薅羊毛的好工具呢。
不过,只赚不亏有一个不可忽略的前提是,你是个理性的、有还款能力的持卡人。但拥有这个前提的,只是其中的一部分持卡人,而另一部分持卡人便成了发卡行的盈利源头。那么,谁占有更大的市场份额则意味着其信用卡体量更大,拥有更多的盈利机会。为此,各家发卡行都不遗余力地做大市场占比,各种营销手段铺天盖地。有了客群后,商户处收取的刷卡手续费有了;持卡人逾期还款的利息、复利、违约金赚了;信用卡分期手续费赚了;信用卡承载的各类信贷产品所产生的息费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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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营销手段
尽管各发卡行运用的促销方式不尽相同,看似五花八门,但总结而言都是两个字——
利益。通过利益的让渡,去挖掘市场无限大的潜力,一般包括信用卡积分兑换好礼;各种用卡折扣–餐饮立减、加油立减、超市购物立减、看电影立减;不定期大额让利–满额返现、满额抽奖、进行消费排名并由消费前列者获奖;推荐新客享好礼等等。当然,针对一些优质客户,还推出了一些附加的增值服务–机场贵宾通道、高尔夫、代驾、接送机等等。同时,也并不排除某些发卡行在营销时,进行捆绑式销售,搭售其他盈利性产品。
小结:从经济上来讲,银行的信用卡发卡行为是正常的商业行为,资本有逐利的的基本特征,这是无可厚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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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POS机信用卡息费纠纷的暴露
如上所述,发卡行算的是先亏后赚、少亏多赚的账,而持卡人算的是只赚不亏的账,两相较量必将产生一定的碰撞。在持卡人偿还不起透支款后,发卡行不可避免要各种催收直至诉讼,两者的矛盾开始登场。
(一)持卡人观点
通常情况下,持卡人会提出,收取的利息及费用太高,对持卡人不公平。发卡行通过优势地位,将格式条款强加于己,自己对高额的息费不清楚,发卡行的霸王条款无效等等。
(二)发卡行观点
持卡人在办卡时,与发卡行签订了各种用卡协议,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其应该按照合同约定的息费标准支付用卡成本。持卡人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该对自己用卡行为有预见性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在丧失还款能力之前,持卡人亦是按照双方的合同约定支付息费,其知晓相应的收费标准,并未提出任何异议,在无力偿还时又声称对收费标准不清楚,不足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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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息费纠纷的处理
(一)协商
很多持卡人在无力偿还信用卡透支款后,会主动与发卡行进行协商,但通常发卡行给出的解决方案是分期。分期虽缓解了短期的还款压力,但整体的负担却加重了。当涉及到请求发卡行实实在在地减免利息或费用时,发卡行的体制和流程存在现实的障碍,能成功协商并解决纠纷的少之又少。
(二)诉讼
发卡行启动诉讼后,通常将其系统中产生的数据作为依据提交法院要求支持,因为银行系统产生的数据实际上即是严格按照双方的约定进行参数设定而产生的。该类诉讼于发卡行而言,批量、简单而且流程化。
而对持卡人而言,在面临诉讼时认怂及缺席的占比居多,能积极应诉的仅有极少一部分,而这之中能提出有依据的观点的,则更少。因此在审判实践中,发卡行按照合同约定获得息费支持的判例居多,在持卡人不能提出息费过高的抗辩并进行初步的举证时,法院一般不会主动审查息费是否过高,将按合同约定进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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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
当信用卡持卡人产生了严重的不公正感,律师建议积极应诉,为自己的权益发声。
(一)发卡行对信用卡的息费收取是有说明和提示义务的。
很多持卡人对信用卡的收费一知半解,对其高出普通贷款的收费水平预见性不够。究其原因,自身草率是其一,发卡行未向持卡人做息费收取的必要提示和说明是其二。诚如大家所知,发卡行的办卡申请表上密密麻麻写满各种约定,字小得离奇,且未以“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方式进行息费提示,双方的信息严重不对称。
对此,依据民法典关于格式条款的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明确,“发卡行在与持卡人订立银行卡合同时,对收取利息、复利、费用、违约金等格式条款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持卡人没有注意或者理解该条款,持卡人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对其不具有约束力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也即,发卡行应以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方式对息费收取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如其无法提供相应证据,则可能因为息费条款不成为合同条款,而无法理所当然地以“双方合同约定”为由主张息费,被支持的息费水平将打一定的折扣。
(二)信用卡持卡人的整体用卡成本高于24%的部分,其请求调整一般将获得支持。
何为用卡成本?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1)第3号》关于贷款年化利率的规定,用卡成本应包含因透支而产生的各项利息及费用,一般情况下包含利息、复利、违约金、分期手续费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了,“持卡人以发卡行主张的总额过高为由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国家有关金融监管规定、未还款的数额及期限、当事人过错程度、发卡行的实际损失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法院在审理时对信用卡的息费上限一般是参照适用《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第2条之规定,不予支持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
(三)在现行市场环境和趋势下,不排除法院对24%以内的部分进行调整。
贷款市场定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发布以来,是逐渐下行的,资金的成本是持续降低的。在2022年政府工作会议报告上,总理提到,“推动金融机构降低实际贷款利率,减少收费,让广大市场主体切身感受到融资便利度提升,综合融资成本实实在在地下降。”未来,在这样的大环境下,个人信用卡用卡成本调低是有很大空间的。
同时,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现行信用卡逾期收取的利息一般为日万分之五,也即年化18.25%,在此限内发卡行获得支持基本上是没有争议的。但复利究其本质亦属于违约金,请求予以调整是有法律依据的,对此,持卡人及发卡行应有所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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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建议
(一)对发卡行而言:应坚持合规经营,对人行、对银监的规定要充分学习落实,避免在诉讼中暴露违反监管规定并引发行政处罚。在息费收取上坚持公平原则,依诚信原则做好说明和提示义务。
(二)对持卡人而言:谨慎评估逾期还款的利息,复利,违约金是否在承受范围,理性消费。在涉诉时积极应对,充分举证。
作者:苏春梅律师
来源:广西嘉合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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