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第196条规定,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的信用卡,以及恶意透支都是信用卡诈骗罪的表现形式。那么信用卡逾期还不上是否属于恶意透支?是否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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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两高《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情形。
首先,对于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应当综合持卡人信用记录、还款能力和意愿、申领和透支信用卡的状况、透支资金的用途、透支后的表现、未按规定还款的原因等情节作出判断,这也是区分恶意透支和善意透支的本质区别。
在司法实践中,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持卡人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1)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2)使用虚假资信证明申领信用卡后透支,无法归还的;
(3)透支后通过逃匿、改变联系方式等手段,逃避银行催收的;
(4)扫码POS机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5)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犯罪活动的;
(6)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情形。
其次, “催收”,是指发卡银行以函件、电话、电子邮件等各种方式催促持卡人归还透支款项的行为。
“有效催收”应当包括以下条件:
(1)在透支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后进行;
(2)催收应当采用能够确认持卡人收悉的方式,但持卡人故意逃避催收的除外;
(3)两次催收至少间隔三十日;
(4)符合催收的有关规定或者约定。
对于是否属于有效催收,应当根据发卡银行提供的电话录音、信息送达记录、信函送达回执、电子邮件送达记录、持卡人或者其家属签字以及其他催收原始证据材料作出判断。
最后,关于定罪的数额,当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属于数额较大,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当恶意透支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属于数额巨大,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当恶意透支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时尚未归还的实际透支的本金数额,不包括利息、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归还或者支付的数额,应当认定为归还实际透支的本金。
案例一:2011年12月,刘某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分行申请办理了牡丹信用卡,该卡自办理后始终由刘某持有使用,自2015年5月26日逾期后,截止2017年2月22日共计透支本金金额为299596元。2016年9月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分行多次以电话、上门、催收函等方式催收,刘某为逃避银行催收更改联系方式并逃离渭南,未归还积欠贷款,被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判处信用卡诈骗罪。
案例二:2010年8月,乔某在中国工商银行榆林分行申请办理了信用卡。2012年9月25日,乔某在明知自己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使用该信用卡在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一品长安咖啡厅套现10万元,实际透支本金99330元,超过规定期限不予退还,且经发卡银行多次多种方式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被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判处信用卡诈骗罪。
善意透支与恶意透支在客观表现上虽然都是造成了透支,但前者的行为人是为了先用后还,届时将归还透支款和利息;而后者是为了将透支款占为己有,根本不想偿还或者没有能力偿还,因此在行为上必然表现出千方百计地逃避有关部门的催款,甚至采取潜逃的方法躲避债务。
在现实生活中,使用信用卡进行透支的情况经常发生,但行为人究竟是善意还是恶意、必须对其行为进行综合分析,才能得出正确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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