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S机费率:为推广销售POS机 购买公民信息被判刑

为推广销售POS机 购买公民信息被判刑

武汉市居民老张,与他人在黄冈注册成立一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网络推销POS机为主要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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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张主要负责提供公民信息和员工业务培训。

老张将非法获取的大量包含公民姓名、手机号码等个人信息发送给公司职员,由他们将电话号码编辑后导入外呼软件系统,通过系统机器人呼叫后,筛选出有意向办理POS机线上推销业务的相关事宜,并从中获利。

老张曾因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可老张仍然不接受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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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有一家做线上教育推广的公司提出想与老张的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作。

这家公司声称拥有59所学校,855个班级约34200名学生的姓名、电话以及上网课相关信息。

老张表示同意和该公司合作,在微信上向该公司索要了这些学生的个人信息,该公司将这些学生的个人信息通过微信全部发给了老张。

老张将该批信息推送给公司员工用于推广POS机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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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后认为,老张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根据老张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和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法判决老张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当事人均为化名 图片来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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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 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姓名、电话号码等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拉卡拉代理加盟,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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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张非法获取个人信息34000余条,并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罚当其罪,罪有应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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