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存折,信用卡,借记卡的问题。
1.三者可以认为是一样的吗?
2.对于盗窃来的,侵占来的,捡来的,有区别吗?(如果未使用可以认为卡本身不值钱就不算犯罪吗?)
3.若非法获得或占有后使用了的,可以说对人使用全部认为是信用卡诈骗,对机器使用全部认为是盗窃罪吗?
4.去商店购物刷卡算作对人使用吗?
【回复】1.我们在刑法中说的信用卡诈骗中的信用卡不仅仅指我们生活中的“信用卡拉卡拉代理”,也包括具有存储性质的银行卡。由此可知,在刑法中信用卡是包括借记卡的,但是其并不包括存折。
2.个人POS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定信用卡诈骗罪。而对侵占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也可以定信用卡诈骗罪。但是如果是并未使用的,可以认定为不构成犯罪。
3.该问题曾经有争议,由于按照08年以及0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无论是对人使用还是对机器使用,都定信用卡诈骗罪。因此建议您按照该内容进行理解和掌握。
4.是的,此种情形是对人使用,应当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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