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信用卡被拒只因莫名不良征信 要求消除被拒起诉银行 胜诉并获精神损害抚慰金
办信用卡时却被银行拒绝,当事人随后发现自己竟是因十七年前的一笔不明贷款而产生不良信贷记录。当事人多次要求银行消除不良记录均被拒绝。无奈,只好将银行起诉至法院。近日,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法院审结了这起因不良信贷记录产生的纠纷,法院最终判决,银行协助韩梅梅消除不良信贷记录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元。
2018年底,韩梅梅(化名)在办理银行信用卡时,一直未被审批通过,百思不得其解的她于2019年初前去询POS机办理问办卡银行,却被告知是个人征信有问题。韩梅梅遂于2019年3月上网查询个人征信,发现征信信息中确有一条住房不良贷款记录,内容为某银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住房按揭贷款呆账45149元。韩梅梅随即到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提出征信异议申请。
2019年4月19日,韩梅梅接到异议回复函,报送机构回复内容是:经核查,该笔业务确实应展示在异议申请人名下,无需修改。韩梅梅又去某银行新疆分行查询,答复是:韩梅梅因购买新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产于2002年9月10日在该行办理了一笔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因该笔贷款已逾期且未予还清,银行据此给韩梅梅挂呆账45149元,并上报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形成此不良贷款记录。
了解情况后的韩梅梅对此感到不可思议,2002年期间她从未向新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买过房产,也未签订拉卡拉相关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也从未向被告申请和办理过个人住房按揭贷款。韩梅梅随即要求该银行消除其不良信贷记录,该银行不予接受。韩梅梅最终诉至法院,要求银行为其消除不良信贷记录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院审理期间,经韩梅梅申请,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某银行个人住房借款合同》《借据》及《银行贷款转存凭证》中韩梅梅的签名及捺印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以上材料中的韩梅梅的签名及捺印均不是其本人书写并捺印的。银行辩称是依据公证机关公证的相关合同发放贷款的。法院认为,银行其自身的审查义务也是必不可少的,因此其未尽到实质审查义务,存在过错。银行的行为侵犯了韩梅梅的名誉权,应当依法恢复原状,协助消除韩梅梅在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档案中的不良信贷记录。针对韩梅梅要求某银行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的诉讼请求,银行侵权行为造成韩梅梅在办理信用卡等方面产生影响,给韩梅梅造成了一定程度的精神伤害,但此不良记录只在征信系统中,未有更大范围的扩散,也未给原告造成更严重的损害,法院酌情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元。
全媒体记者 潘从武 通讯员 潘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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