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渭源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渭源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刘某某犯非法经营罪一案,刘某某因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禁止被告人刘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与使用POS机相关的经营活动;随案移交的作案工具VeriFone的POS机一部,予以没收。
2016年7月至2018年8月,被告人刘某某在其名下注册登记渭源县XX广告传媒部,在办理业务的过程中,其使用在中国工商银行办理的销售点终端机(名为VeriFone的POS机),以虚拟交易的方式先后为信用卡持卡人燕某套现累计575473元、陆某某套现累计754008元、黎某某套现130146元、赵某某106500元、辛某97661元、吴某某708015元、赵某某套现788547元,合计31603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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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源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在无实际经营的情况下,以虚构交易的方式,向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3160350元,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银联POS机若干问题的解释》之相关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使用POS机结算,必须建立在真实交易的基础上,使用POS机套取银行资金的,违反了POS机使用管理规定,危害了银行资金的安全。因此,通过POS机帮客户套现的行为不再是一般的违规行为,而是一种涉嫌犯罪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刘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在无实际经营的情况下,以虚构交易的方式帮人套现,其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最终以非法经营罪被判刑。
来源:渭源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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