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S机申请:委托客户支付第三方货款,结果惨了!财务人崩溃大哭!

委托客户支付第三方货款,结果惨了!财务人崩溃大哭!

领取POS机近期,看到咱们社群里的很多财会小伙伴都在问:

在实际工作中,出现企业委托客户将款项直接支付给供应商,如何做才能合规呢?”

甚至有很多小伙伴因为这些事情,已经很崩溃了。

今天就想着带大家来分析一下

咱们先看一个案例哈:A公司属于制造企业,从B公司购买一批原材料价税合计100万,而B公司累计欠供应商C100万,因B公司资金困难,B公司委托客户A直接将款项支付给供应商C公司。

POS机申请:委托客户支付第三方货款,结果惨了!财务人崩溃大哭!

这个时候A公司的会计往往会不知所措。

因为在这个业务中,可以看到A欠B,B欠C;现在B委托A替他偿还欠款100万给C,用于抵消A欠B的款。

看到这里就有同学会问了:这个货款能这样付吗?账该如何做?进项保得住吗

如果你是A公司的会计你能支付吗?需要注意哪些风险??

一.站在A的角度

我们首先要解决的,是企业履行付款义务的责任问题

A公司采购了B公司的货,就会产生付款义务,如果款付错了,未来供应商C再找你要钱,A就有风险了。

所以实践中A会计会做常规拒绝

但实际工作中情况会比较复杂,可能出于A、B、C三位老板的私交,会私下确定就要这么干,那作为会计的你,这个时候一定要做好证据链的准备

带你来看看具体操作:

一般要求对方B公司提供书面的指定付款通知书。

安装POS机明确提出货款支付对象是C,并承诺承认这一付款的方式,承诺对由此产生的法律纠纷由B自己承担责任,与A无关,并在指定付款通知书上加盖公章

这些是我们接受转付款最基本的要求。

因为按合同约定和交易惯例,你必须付款给供应商。现在改变付款对象,就必须要有合同支持或者供应商的书面通知

当然,如果书面通知里列明了转付款的合理原因,那是最好的。如果没有列明原因,但是有对方的书面通知书,你也可以这样付款。

按《民法典》的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给第三方,不必经债务人同意,只要通知债务人即可

可能有人会担心了,税务准不准这样付款

来大家往下看:

实际上,税务总局并没有出现过干预企业经营、干预《民法典》内容的规定。当然,也没有权力不准这样付款。

但是我们需要特别关注的,是这样付款后对纳税的影响。然后再来分析账该怎么做,会计按业务实际做账。

还有一点要提醒大家:站在A付款方的角度需要签订三方债务抵消协议

POS机申请:委托客户支付第三方货款,结果惨了!财务人崩溃大哭!

从债务抵消协议中可以看出,供应商提供商品后,要求A付款给其指定的单位,这实际上是继采购之后的第二个业务

即存在两个业务

①采购并应付货款;

②债权人要求将货款转付他人。

所以,当被要求转付时,要知道所付的款不是货款,而是债权人的权益转让

会计分录如下

采购并付款时,只要未实际向供应商付款,就必须挂往来,而不应直接把支付给第三方的款项,处理为付货款行为:

借: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B供应商

实际向第三方转付,此支付行为并非支付货款,可以通过往来处理:

借:其它应收款-C

贷:银行存款

然后,用这个债权与供应商结清货款

借:应付账款-B供应商

贷:其它应收款-C

在这个过程中,增值税上存在问题:这一行为是否会被税务人员认为,开票方是供应商,而收款方是第三方,从而不允许抵扣进项。

??提醒大家,这一风险是存在的

在实务中,如果税务稽查真这样认定,企业进行争议甚至走上复议的道路,结果是有输有赢的,相关的证据就是输赢的关键

基于这一风险的存在,所以能不这样做,还是尽量不要这样做

如果必须这样做,那一定要把握好争议的要点:

1、所付的银行存款并非货款,即第三方收的钱并不是货款,所以收货款方并非第三方。

2、通过债权去支付债务,形成了非货币资产的支付,所以,收货款方是供应商,采购款项以非货币资产的方式,支付给了供应商(开票方)。

3、只要让税务无法引用国税发【1995】192号文的相关表述就行——“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一致”。

前述分录和相关的书面文件中,可以清晰地显示这一货款支付流程,大家可以仔细看看。

最后,对于供应商为什么要这样做,会计们应该去了解或者猜测他们背后的动机。

如果的确有虚开发票的嫌疑,那风险就大了,因为假的真不了,到处都可能有漏洞。万一被查,麻烦就非常大,就算后续处理得当,进项也很可能保不住。

所以,这种情况下,翅儿劝大家一定要提前把风险与损失向公司领导汇报清楚。

二.站在B的角度

即存在两个业务

①采购并应付货款;

②要求债务人将货款转付债权人

会计分录如下

采购并付款时:

借: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

贷:应付账款-C

入库单、发票。

销售应该收款:

借:应收帐款-A

贷:主营行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

出库单,发票。

B委托A直接支付给C:

借:应付账款-C

贷:应收帐款-A

三方债权债务抵消协议。

三.实际工作中另一种情况:

假设:A公司是我公司的供应商,已向我公司供货并开具发票,我们约定账期结算。

现A公司由于其他方面原因,账户被冻结,我们无法支付到A公司账户,A公司要求我们将货款支付给其指定的B公司。

问问大家,这种操作合法吗

关键是会不会影响财务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

(1)公司作为债务人按约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行为合法,A公司对贵公司享受债权,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二条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即如果A公司与贵公司约定由贵公司向第三方履行债务的,贵公司应当向第三方履行,否则贵公司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当然前提是双方约定。

(2)贵公司支付价款与开票单位不一致,抵扣进项税额存在风险,但如果能提供相关证明资料(如双方交易证明等)证明交易的真实性,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后,可以办理进项税额抵扣

POS机申请:委托客户支付第三方货款,结果惨了!财务人崩溃大哭!

好了,关于企业委托支付如何才能合规处理的问题,就写到这里了。

“免责声明:图片、数据来源于网络,转载仅用做交流学习,如有版权问题请联系作者删除”

智能POS机 安全POS机 POS机费率

拉卡拉POS机免费申请,免费办理,卡拉合伙人,添加QQ/微信:191506129  备注:POS机

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91506129@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hhrkala.cn/10060.html